武汉汽车环保标志图片-武汉汽车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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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武汉牌照异地车辆如何申请环境监测标志

根据查询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得知,武汉限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长江大桥和江汉桥:每日7时至22时,中型(含)以下客汽车(新能源车除外)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法定节日、休息日除外),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对应日期的通行管理措施通行。例如,2023年1月1日是单号日,那么车牌尾号为双数的车辆不能通行这两座桥。

长江隧道、长江公铁隧道、水果湖隧道和东湖隧道:只允许9座(不含)以下小型客车通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东湖隧道为70公里)。其中,长江隧道和东湖隧道每日1时至5时封闭隧道进行维护,禁止车辆通行;长江公铁隧道每日0时至5时封闭隧道进行维护,禁止车辆通行。

武汉汽车环保标志图片-武汉汽车环保标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武汉货车限行:武汉市区内所有货运机动车(含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重型自卸货运机动车、中型自卸货运机动车、轻型自卸货运机动车、微型自卸货运机动车)在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9:00和16:30-18:30)禁止进入武汉市区内所有道路;在非高峰时段(9:00-16:30和18:30-22:00)禁止进入武汉市区内部分主干道路;在夜间时段(22:00-次日7:00)允许进入武汉市区内所有道路。

武汉绿牌车限行:武汉市区内所有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含绿色环保标志摩托车)在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9:00和16:30-18:30)禁止进入武汉市区内部分主干道路。

武汉重污染天气限行:当武汉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或红色预警时,将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具体规则是:日期为单数,车牌尾号为双数的机动车禁止在武汉市区内所有道路上行驶;日期为双数,车牌尾号为单数的机动车禁止在武汉市区内所有道路上行驶。此外,还将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和建筑工地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武汉机动车环检新规9月1日起执行

下面14个地点都可以办理

1、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 洞庭街139号环保窗口

2 、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 汉口新华路251号3楼环保窗口

3、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武胜西街1号环保窗口

4、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墨水湖北路170号2楼环保窗口

5 、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 临江大道59号4楼6号环保窗口

6 、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友谊大道青翠苑2号3楼环保窗口

7、洪山区环保局 武昌八一路342号

8、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 蔡甸大街

9、江夏区环保局 江夏大道

10、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吴家山二雅路海景大厦西区2楼环保窗口

11、汉南区环保局 纱帽正街326号

12、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 黄陂大道376号建设大厦八楼

13、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邾城街横州大道65号新洲环保窗口

14、市环保局 汉口新华下路12号

望纳~~

武汉市二手车过户绿色环保标志在哪领取

对于武汉机动车环检新规9月1日起执行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太平洋汽车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8日,武汉市环保局发布通告,决定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新规从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环保局相关人士透露,相比以前,新规主要变化在于对两种车辆检测方法有改变:总质量≤14吨的柴油车和出租车,都将从9月1日起用工况法检测。由于该检测方法是模拟实际行驶中的车辆污染物排放状况,因此对过检车辆的要求更高,通过率相比其他检测办法略低。这也提醒上述两种车辆的所有人,在日常行车及保养时,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以便在检测时能够顺利过关。

此外,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令第24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在籍和异地委托本市环检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新增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并受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其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检验有效期一致。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未经环保检验或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对其开展安全技术检验。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一)汽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3.5吨的非轻型汽油车用双怠速法。

3、对应当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的汽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汽车等)而不能用的,可以用双怠速法。

(二)柴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14吨的柴油车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14吨的柴油车用自由加速法。

3、对应当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柴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用的,可以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使其达到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检验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上述内容来源于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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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牌照异地车辆如何申请环境监测标志

车管所和环保局都可以.

办理申领环保标志手续需要同时携带以下三种证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的或其它有效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或单位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本省号牌车辆(除黄标车外)在省内异地申领环保标志

(一)注册地为A类地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地区分类名单见附件1)的机动车,可在A类地区的其它设区市异地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无需申领异地检验委托书。

(二)注册地为B类地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地区分类名单见附件1)的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其它设区市异地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无需申领异地检验委托书。

(三)注册地为A类地区的机动车,不得在B类地区异地环保检验和申领环保标志。

(四)符合6年内免检政策的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其它设区市异地申领环保标志。

二、本省号牌车辆(除黄标车外)在外省市申领环保标志

(一)本省号牌车辆应在本省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需要委托外省市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的,应到注册地环保部门或委托机构(名单见附件2)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时,注册地环保部门和委托机构应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送达环保标志副本复印件等事项和义务。

(二)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完成环保检验申领了环保标志的,应当在30天内把环保标志副本的复印件送达注册地环保部门,由注册地环保部门将该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信息录入环保标志发放系统。逾期未送达的,该机动车视为未取得环保标志。

三、本省号牌黄标车异地申领环保标志

(一)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不含国Ⅰ)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不含国Ⅲ)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注册地为本省的黄标车,不得在非注册地设区市异地环保检验和申领环保标志。

四、外省市号牌车辆在本省申领环保标志

外省市号牌车辆在本省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的,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注册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本省设区市进行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的委托书,由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环保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标志。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地区分类名单

标签: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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