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法实施时间-汽车三包规定今日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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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的通知,就汽车”三包“规定再次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听证会拟于10月下旬在国家质检总局举行。

    意见稿拟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拟定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30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可退货、更换、修理,2次修不好可退货。

    扩展资料:

    汽车三包法实施时间-汽车三包规定今日听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40000公里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此处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是指: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主要总成和系统包含的主要零部件名称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损耗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总成或系统、零部件名称和质量担保期等三包条款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2、30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可退货、更换、修理2次修不好可退货

    意见稿拟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2次修不好可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具体情况为: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2)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它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维修时间超过5日应补偿

    意见稿拟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维修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4、换车应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

    意见稿拟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更换条件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如果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更换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如果销售商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

    中国新闻网-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解读:30日内严重故障可退换

    青岛市人民***关于公布市***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组织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67件市***规章,保留《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等173件市***规章。

    附件:1.废止部分市***规章目录

    2.保留市***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部分市***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6月12日市***发布(青政发[1986]122号)

    说明:“门前三包”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已不适用。

    序号:2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9日市***发布(青政发[1989]6号)

    说明:现执行省***修正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序号:3

    规章名称: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22日市***发布(青政发[1989]95号)

    说明:现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序号:4

    规章名称: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8日市***发布(青政发[1989]143号)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序号:5

    规章名称: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0月27日市***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标计[1989]124号)

    说明:现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序号:6

    规章名称: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16日市***令第8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人民***工作规则》。

    序号:7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1日市***发布(青政发[1990]207号)

    说明:现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8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2月28日市***批准 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序号:9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8月5日市***发布(青政发[1991]185号)

    说明:现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1月5日市***发布(青政发[1991]303号)

    说明:现执行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序号:11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2月23日市***发布(青政发[1991]371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5月3日市***发布(青政发[1992]76号)

    说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已作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适用。

    序号:13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日市***令第21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7日市***发布(青政发[1992]107号)

    说明:现执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序号:15

    规章名称: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16日发布(青政发[1992]36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序号:16

    规章名称: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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